商家出售的有缺陷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,因未尽全面审查义务被判承担15%的赔偿责任——这是南通如皋法院1月6日通报的该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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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6月,未成年人许某驾驶未成年人刘某从某经营部购买的二手电动二轮车,与王某发生碰撞,造成王某死亡。经鉴定,许某驾驶的电动车不符合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(GB17761-2018),属于机动车。王某的亲属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许某及其监护人,刘某及其监护人以及某经营部等五被告共同赔偿损失计125万余元。
如皋法院认定,案涉电动车在最高车速、整车重量、电机功率等方面均超出国家标准,属机动车。除了许某、刘某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,某经营部对案涉电动车未尽全面审查义务,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转卖给被告刘某,致使该车行驶时发生事故,具有过错,判决承担15%的赔偿责任。某经营部上诉后,南通中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据了解,2019年4月起实施的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(GB17761-2018)代替1999年10月起实施的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》(GB17761-1999),将最高时速由20km调整为25km,整车质量(含电池)由40kg调整为55kg,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,案涉电动自行车的这三项指标均超出标准。根据《交通安全法》对“机动车”的定义,法院认定其为机动车。法院表示,案涉车辆存在缺陷,使驾驶者在行驶中未以机动车标准操作及采取防护措施,增加事故发生风险,而消费者无法识别车辆标准,超标车辆流向市场,造成了安全隐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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